1 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
本標準規定了銅合金鑄件的技術要求、質量保證、試驗方法和檢驗規則、交貨條件等
本標準適用于銅合金壓鑄件(以下簡稱鑄件)
2 引用標準
GB 2828 逐批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連續批的檢查)
GB 2829 周期檢查計數抽樣程序及抽樣表(適用于生產過程穩定性的檢查)
GB 6060.1 表面粗糙度比較樣塊 鑄造表面
GB 6416 鑄件尺寸公差
GB/T 11350 鑄件機械加工余量
GB/T 15116 壓鑄銅合金
3 技術要求
3.1 合金的化學成分應符合GB/T 15116的規定
3.2 力學性能
3.2.1 當采用壓鑄試樣檢驗時,其力學性能應符合GB/T 15116的規定
3.2.2 當采用壓鑄件本體檢驗時,其力學性能數值由供需雙方商定
3.3 鑄件尺寸
3.3.1 鑄件的幾何形狀和尺寸應符合鑄件圖的規定
3.3.2 鑄件尺寸公差應按GB 6414的規定執行,有特殊規定和要求時,應在圖樣上注明
3.3.3 鑄件尺寸公差不包括鑄造斜度
3.4 鑄件需要機械加工,其加工余量應在圖樣上注明或按GB/T 11350的規定執行
3.5 表面質量
3.5.1 鑄件表面粗糙度應符合GB 6060.1的規定
3.5.2 鑄件不允許有裂紋、欠鑄、疏松、氣泡和任何穿透性缺陷
3.5.3 鑄件允許有擦傷、凹陷、缺肉和網狀毛刺等缺陷,但其缺陷的程度和數量應該與供需雙方同意的標準相一致
3.5.4 鑄件的澆口、飛邊、溢流口、隔皮、頂桿痕跡等應清理干凈,但允許留有痕跡
3.5.5 若圖樣無特別規定,有關壓鑄工藝部分的設置如頂桿位置,分型線的位置,澆口和溢流口的位置等由供方自行規定;否則圖樣上應注明或由供需雙方商定
3.6 內部質量
3.6.1 鑄件若能滿足其使用要求,則鑄件內部缺陷不作為報廢的依據
3.6.2 對鑄件的氣壓密封性、液壓密封性、內部缺陷及本標準未列項目有要求時,應與供需雙方同意的標準和協議相符合。這些標準可以包括X射線照片、無損探傷、耐壓試驗和鑄件剖面等
3.6.3 在不影響鑄件使用的條件下,當征得需方同意,供方可以對鑄件進行浸滲和修補處理
4 質量保證
4.1 當供需雙方合同或協議中有規定時,供方應對合同中規定的所有試驗或檢驗負責。合同或協議中未規定,經需方同意,供方可以用自己適宜的手段執行本標準所規定的試驗和檢驗要求,需方有權對標準中的任何試驗和檢驗項目進行檢驗,其質量保證標準應根據供需雙方之間的協議而定
4.2 為達到正規檢驗項目,一個檢驗批量要求是由一個班次生產的,并由生產者確定和記錄。設備、化學成分、鑄型或操作連續性的顯著變動都認為是新的檢驗批量。供方對每批鑄件都隨機或統計地抽樣檢驗,確定是否符合合同中或技術條件和鑄件圖的規定要求,檢驗結果應予以記錄
5 試驗方法及檢驗規則
5.1 化學成分
5.1.1 合金化學成分的檢驗方法,檢驗規則和復檢應符合GB/T 15116中5.1的規定
5.1.2 化學成分試樣也可取自鑄件,但必須與GB/T 15116中5.1.2一致
5.2 力學性能
5.2.1 力學性能的檢驗方法,檢驗頻率和檢驗規則應符合GB/T 15116中的5.2的規定
5.2.2 采用鑄件本體為試樣時,切取部位尺寸、形式由供需雙方商定
5.3 鑄件幾何尺寸的檢查可按批次抽驗或按GB 2828、GB 2829規定進行,抽驗結果必須符合本標準3.3的規定
5.4 鑄件表面質量應逐件檢查,檢查結果應符合本標準3.5的規定
5.5 鑄件表面粗糙度按GB 6060.1的規定執行
5.6 經浸滲和修補處理后的鑄件應做相應的質量檢驗
6 鑄件交付、包裝、運輸、儲存
6.1 當在合同或協議中有要求時,供方應提供需方一份檢驗證明,用來說明每批鑄件已符合本標準的規定要求
6.2 合格鑄件交付時,必須附有檢驗合格證,其上應寫下列內容:零件名稱、零件號、合金牌號、數量、交付狀態、制造廠名、檢驗合格印記和交付時間。有特殊檢驗項目者,應在檢驗合格證上注明檢驗的條件和結果
6.3 鑄件的包裝應保證在運輸過程中和存放期間無銹蝕、變形和機械損傷